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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科技成果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更新时间:2026-04-29

11同居关系能否参与同居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11小帅与小美数年前相识并开始保持同居关系,双方依据乡下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同居期间生下一子小明,但双方一直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2年,小帅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小美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及小帅与前妻生育的一女小琴共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小明、小琴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各项费用42余万元。之后因小琴一直未向小明及小美分配赔偿款,小美及小明将小琴起诉至法院。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同于遗产的分配,该笔款项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损失的补偿。作为死者小帅的两个儿女,小明与小琴必然享有对于小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但作为与小帅具有同居关系的小美而言,其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小美与小帅并未进行婚姻登记,因此小美并不属于小帅的近亲属,其无权参与小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但小美与小帅自数年前起就开始保持同居关系并维持至今,也生育一子。双方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但双方生活紧密,二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本院酌定小美对于小帅的死亡赔偿金享有5%的份额。但对于小美的分配并非基于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一种公平原则的补偿。偶方离婚时请求依法分割股权的处理。当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长宁区科技成果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1.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受损,停运损失谁来赔?怎么赔2.2021年5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当时以租赁形式由A公司管理控制,事故发生后,A公司先行支付了维修费用,并将肇事者刘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受损及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青浦区执行民事商事律师价格特许经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可撤销合同。

6.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村民如何**6.村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侵害了村民的权益,应当怎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定了两种**方式,并且不能选错,导致很多村民**遇到障碍,分辨不清,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先行让乡镇**进行行政处理。首先要确定具体的行为是谁作出的,虽然都是盖了村委会的红章,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委会发布。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乡镇**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告乡镇**。二是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直接作出的决定,应当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13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定是有效吗14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一定能得到房子吗?14在民间借贷中有的出借人为了实现债权,愿意用以房抵债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借款双方约定签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以房抵债为何合同被认定无效?借款到期后,办理了***登记的房屋能否直接用来抵债?想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符合下面4个条件:***个条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然自愿把房子抵债;第二个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罪的无罪辩护:***罪的无罪辩护。从***罪的犯罪构成着手。1、首先,该罪是真正的身份犯,能够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再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构成本罪还需要具有主观上的要件,即故意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任何公共财物都可以成为***对象,利用职务便利与公共财产之间也不是一种简单的相加关系,而具有内在关联性,只有当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了公共财物(而非私有财产),或基于职务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方可认定为***。1.严格界定公共财物,区分***罪与非罪。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长宁区科技成果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要对半分吗?长宁区科技成果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13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发商通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那么,这类“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定是有效的吗?事实上,不同的施工阶段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效力以及履行上均有很大的差异。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对该期房未明确具体房号,即抵款的商品房不确定”、“以房抵款协议关于以期房抵款的约定只是预约合同,依据该预约合同无法履行以房抵款”。付款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无效。由于协议无效,当然也就不存在后续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在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付款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效。“**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长宁区科技成果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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